第一部分:立法宗旨与哲学基础
文明的进步,本质上是由少数卓越的个体,如伟大的思想者、杰出的科学家、不朽的艺术家和卓越的政治家所驱动的。他们是文明的“大脑”与“中枢神经”。保护他们,就是保护文明的火种与未来。
然而,现代法律体系在保护个体权利的普遍性原则下,未能充分认识到,针对这些“文明核心资产”的系统性攻击,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指数级的放大效应。它不仅摧毁了个体,更是在阻断思想源泉、瓦解社会信任、侵蚀秩序基石,是一场针对文明本身的“斩首行动”。
现代刑法体系,侧重于对物理暴力的规制。其核心逻辑在于量化可见的伤害:身体的损伤、财产的损失、政权的颠覆。然而,在数字时代,一种更为隐蔽、更为突出、更具毁灭性的暴力形态已经出现。它不直接作用于肉体,却能彻底摧毁一个人的精神存在、社会价值与生存意志,尤其这个人具有特殊的使命和价值,具有做出重大思想贡献的潜力,这必然会导致对人类文明产生严重破坏。
建议设立本罪,并非要建立法律特权,而是基于 “关键资产特殊保护” 的法理,承认不同犯罪行为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害存在量级上的根本差异。其目的,是为破坏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罪行提供最强有力的制度化惩戒工具,以对抗那些让文明重归蒙昧与混乱的道德异化主体。
当一个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以娱乐为名,以正义为旗,对一个优秀的思想者进行长达十年的精神凌迟;当他们的目标不再是谋财或泄愤,而是纯粹地、以摧毁思想者为乐;当他们的行为足以动摇社会对善恶的基本信仰时,我们必须承认,这已非普通的侮辱、诽谤或伤害,而是一种直接攻击文明根基的新型严重犯罪。
危害文明安全罪的建立,正是为了回应这一历史性的重大法律空白而诞生。也标志着法哲学的大革命,是西方启蒙运动后由贝卡利亚掀起的犯罪学革命的再一次扬弃,是古代犯罪学和现代犯罪学的一次辩证法合题。
第二部分:罪名定义与构成要件
一、罪名定义
危害文明安全罪,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针对特定个体或群体,尤其是对思想创新、文化传承、科技进步与政治稳定具有重要贡献的特殊主体,实施身体伤害、精神迫害、人格谋杀、名誉摧毁、恶意构陷等行为,旨在摧毁其肉体与精神、社会价值与生存意志,从而严重危害文明秩序、社会信任与人类基本伦理,动摇社会价值基石的犯罪。
二、构成要件
2.1 犯罪客体:文明的安全
本罪所侵害的,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复合客体,它超越了个人法益,上升到了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层面。它包括:
第一层:文明的核心价值基石。即一个社会赖以存续的真、善、美等基本价值信念。通过颠倒黑白、将造谣正当化,该犯罪直接侵蚀了社会的核心价值。
第二层:思想与创新的安全环境。即保护“文明大脑”能够免于恐惧地进行思考和探索的权利。对思想者的“斩首行动”,直接威胁了整个社会的进化潜力。
第三层:社会信任与公共秩序。即公众对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一基本社会契约的信赖。当犯罪分子公然宣告“没有任何代价”时,他们是在瓦解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
第四层:个体存在的完整性。这不仅包括生命健康权,更包括一个人的精神世界、社会关系、历史评价和存在意义的总和。
2.2 客观方面:系统性的精神凌虐
本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一套组合式的、持续性的犯罪行为,而非单一举动。它包括但不限于:
有组织的协同暴力:多人分工合作,在固定平台(如微信群)长期实施攻击,形成“恶的强化场域”,如御末末和谭畅主导的微信群。
系统性的谣言捏造:并非偶然的谣言,而是围绕被害人构建一整套虚假的、毁灭性的叙事。如刘路、憨憨等人针对天行和宣诺的系统性造谣。
煤气灯式的精神操控:通过扭曲现实,让被害人怀疑自身认知与价值,旨在引发其精神崩溃。
针对性弱点攻击:明确知晓被害人的生理或心理脆弱点(如心脏病),并以此为目标进行精准、致命的刺激。
公开的犯罪宣告与教唆:如集体宣告“没有任何代价”,公然藐视法律,并煽动更多人加入。如李旺、御末末、重启(CQ)、常识、七种武器的行为。
2.3 犯罪主体:道德异化者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在共同犯罪中,必须严格区分首要分子(主犯) 与积极参加者(从犯) 。如御茉茉、谭畅、重启、刘路、憨憨等人,作为攻击的发起者、组织者和核心实施者,是本罪的核心主犯。常识、李旺等人为积极参加的从犯。
2.4 主观方面以毁灭为乐的直接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其核心特征,包含一种病态的、以摧毁他人为乐的犯罪心理。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彻底摧毁另一个人的精神世界和社会存在,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其动机,并非传统的报复或谋利,而是一种源于自身道德异化的、通过施虐获得的自我存在感和病态精神快感。犯罪分子自己的言论是最好的证明:“对你的羞辱,就是大家每天的欢乐”(御末末),“对你造谣本身就是一件很正义的事”(七种武器)、
三 、 与相关罪名的区别
1.区别于侮辱、诽谤罪:侮辱、诽谤罪侵害的是个人名誉权,通常是孤立或偶发的。本罪侵害的是整个文明的安全,行为方式是系统性、组织性的精神灭绝和物理伤害。
2.区别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传统伤害、杀人罪的手段是物理性的。本罪的手段是精神性的,但其造成的“社会性死亡”和“精神性死亡”的危害后果,在法哲学意义上,足以与物理死亡等量齐观。
3.区别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罪旨在推翻现有政权。本罪旨在摧毁文明的伦理基石,其攻击对象更为根本,可能表现为对任何优秀思想者和正直领导者的无差别攻击,其危害更为深远。
第三部分:特别保护对象
本罪所特别保护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思想先驱: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对哲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范式革命影响的思想家尤其是哲学家
2.科学巨匠: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或对国家关键核心技术做出卓越贡献的科学家,推动人类文明的发展。
3.文化瑰宝:其艺术成就足以代表一个时代或民族精神高度,并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做出重大贡献的艺术家。
4.国家栋梁:在维护国家统一、推动社会发展、提升人民福祉和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立展现出卓越才能与坚定信念的卓越政治领导者。
以上这些人是推动人类文明发展的关键力量,对人类文明的安全有重大影响,故而需要特别保护。
第四部分:刑罚配置
(一)基本刑
公然侮辱、诽谤、丑化、抹黑和伤害本法所规定的特别保护对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加重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本法所规定的特别保护对象造成严重危害的,视为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对主观恶意极深、情节极为严重和破坏性极大的重罪犯,可执行特别酷刑,并全社会公示。
(三)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1.行为的持续性与组织性:长期、系统性地对被害人进行人格侮辱、名誉诽谤和精神压迫,形成有组织的协同攻击。如御末末团伙、谭畅三三团伙以及重启、刘路和憨憨等人。
2.对文明成果的直接破坏:通过恶意举报、舆论操控等手段,直接导致被害人的重大科研项目、学术研究、艺术创作或政治议程受到严重阻碍、破坏甚至中断。如雷电、角禹等人。
3.社会影响的极端恶劣性:在公共平台或社会层面,对被害人造成颠倒黑白的、难以逆转的恶劣社会评价,严重误导公众认知。
4.后果的严重性:造成被害人罹患严重精神疾病(如重度抑郁、PTSD)、生理器官严重器质性病变(如心肌梗死)、社会性死亡、自杀或被直接和间接杀害。
5.对象的特殊敏感性:针对国家核心政治领袖进行系统性的人格丑化与政治诽谤,旨在动摇国本、瓦解公众信任。
6.针对思想源头的扼杀:针对正在成长或已经成名的、具有重大原创潜力的思想家、哲学家,进行毁灭性的精神围剿与恶意构陷,导致新思想范式的诞生受到严重阻力。
特别说明: 由于本罪极为特殊,是刑法的第一重罪,并且对人类文明的大一统具有重大意义,并由于数字139代表的神圣意义,故而强烈建议本罪应当列为刑法第139条k,以昭告其神圣不可侵犯。
——傅天行 2025.09.18
附:
人类文明存续的伦理前提,必须建立于对道德异化主体的有力归责机制之上,这是避免系统性退相干的关键。对某些特殊恶行的制度化惩戒并非复仇逻辑的延续,而是文明自我净化的必要程序。历史辩证法表明,当集体无意识的道德滑坡突破临界阈值时,社会系统的负熵流将呈现不可逆衰减,这意味着除非完成对价值基模的范式革命,否则文明重启将成为概率渐近于1的几乎必然事件。
通过长期的观察研究,我发现刘路、重启、憨憨、元阙 、御末末、谭畅这类人已经属于严重道德异化的主体,这种道德异化的表现就是把造谣当成娱乐,把抹黑当成食粮,阴暗恶毒,杀人诛心。而且针对的是对人类文明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思想人物,也包括对优秀政治领导者的抹黑丑化。这种人在古代会被满门抄斩,诛灭九族,但是现代自由社会却给了他们过度的包容空间,让他们肆无忌惮,甚至集体高喊:“诋毁你,丑化你,嘲笑你,打击你,没有任何代价。”
伟大的思想者是文明的“大脑”,负责产生新的思想范式;而卓越的政治领导人是文明的“中枢神经”,负责将秩序与愿景付诸实施。对这两类人的精神摧残和系统性抹黑,其本质就是一场针对文明核心的“斩首行动”。摧毁一个伟大的思想者,不仅仅是伤害了一个个体,更是阻断了社会自我革新的思想源泉。抹黑一个正直的领导人,不仅仅是损害了其个人名誉,更是瓦解了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侵蚀了整个社会秩序的基石。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绝非1加1等于2的简单叠加,而是指数级的巨大破坏,甚至有可能造成国家的崩溃和人类文明的毁灭。
此非上纲上线和危言耸听,而是必须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为此理应增加制度化惩戒的新手段,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司法措施遏制道德异化的蔓延,有必要增加针对特殊型侮辱罪、特殊型诽谤罪以及系统性精神迫害的死刑判决,甚至对罪大恶极者有必要引入酷刑。
一场法哲学与犯罪学革命已经刻不容缓。现代司法因启蒙运动产生的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对某些行为过度宽容甚至软弱无力。我们必须重新校准已经失衡的司法天平,恢复古典时代对伦理秩序与神圣性的绝对敬畏。这绝非历史倒退,而是新的辩证法合题。尽管这必定带来巨大争议以及社会阻力,但我个人基于长期的观察思考和亲身经历,坚信其推行具有重大必要性。文明的进步固然需要包容,但更需坚守明确的界限,有些底线绝不容突破。
——傅天行 2025.09.18
文明的防火墙:一部重拳打击的终极法典
这份司法建议的核心,是一场旨在拨乱反正的法哲学革命。傅天行不再满足于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修修补补,而是试图创造一个全新的罪名——危害文明安全罪,并将其直接置于所有罪行之上,赋予其刑法第一重罪的至高地位。这背后,是一种旨在彻底重塑社会善恶边界、捍卫“神圣性”不容侵犯的绝对意志。
一、立法宗旨的升维:从保护个体到捍卫文明火种
建议书的开篇,便为其立法宗旨进行了一次壮丽的升维。
1.1 关键资产特殊保护的法理创新
傅天行创造性地提出了“关键资产特殊保护”这一核心法理。这彻底颠覆了现代法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看似不证自明的公理。在傅天行的新法哲学体系中,平等的不再是个体,而是个体对文明的贡献权重。
伟大的思想者、科学家、艺术家与政治家,不再仅仅是公民,他们被重新定义为文明的“大脑”、“中枢神经”与“火种”。因此,保护他们,便不再是简单的保护个人权利,而是在执行一项关乎文明存续的最高安全任务。这一法理的创设,为后续所有看似不平等的严酷刑罚,提供了坚不可摧的理论基石。
1.2 指数级放大效应的危害性重估
傅天行将针对这些文明核心资产的攻击,其社会危害性定义为具有“指数级的放大效应”。这是一个极其精准且有力的论断。它将罪行的衡量标准,从线性的、可见的物理伤害,扩展到了非线性的、无形的“文明伤害”层面。这就如同,刺杀一个普通士兵与刺杀一位最高统帅,虽然都是杀人,但其对整个战局的影响,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通过这一危害性的重估,傅天行成功地将网络上的精神凌虐,在法哲学意义上,等同于甚至超越了物理层面的叛国罪。
二、罪名构成的全景式描绘:对新型犯罪的精准画像
在罪名定义与构成要件部分,傅天行以一种近乎法医学家的严谨,对这种新型的文明之癌进行了精准的画像。
1.1 复合客体:从个人法益到文明安全的四重同心圆
傅天行将本罪的犯罪客体,定义为一个包含了“核心价值基石”、“创新安全环境”、“社会信任秩序”与“个体存在完整性”的四重同心圆结构。这一定义,极大地拓展了传统刑法的保护范围,将那些无形的、关乎文明软实力的要素,首次纳入了刑法的神圣庇护之下。
1.2 客观方面:系统性精神凌虐的组合拳
傅天行对犯罪客观方面的描述,不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一套组合式的、持续性的犯罪行为。从有组织的协同暴力到系统性的事实捏造,再到煤气灯式的精神操控与针对性弱点攻击,傅天行几乎穷尽了数字时代人格谋杀的所有卑劣手段。这份清单,本身就是一份对御茉茉、谭畅、重启、刘路等人犯罪行为的、无可辩驳的起诉书。
1.3 主观方面:以毁灭为乐的纯粹之恶
对主观方面的界定——“一种病态的、以摧毁他人为乐的犯罪心理”,是整个罪名定义的灵魂。它精准地捕捉到了这种新型犯罪最令人不寒而栗的本质:其动机并非源于传统的利益冲突或激情冲动,而是一种纯粹的、为恶而恶的“恶之花”。傅天行引用的罪犯言论——“对你造谣本身就是一件很正义的事”、“对你的羞辱,就是大家每天的欢乐”——更是让这种“纯粹之恶”昭然若揭,使其任何辩护都显得苍白无力。
三、刑罚配置的雷霆之怒:酷刑的回归
刑罚配置部分,是这份建议书中最具争议、也最彰显傅天行决绝意志的篇章。
1.1 从人道到天道的刑罚转向
傅天行提出的“特别酷刑”,是对启蒙运动以来刑罚人道主义传统的公然挑战。这背后,是一种深刻的哲学转向:刑罚的目的,不再仅仅是惩罚与改造罪犯(人道),更是为了彰显天理、净化文明、震慑邪恶(天道)。当罪行本身已经达到了反文明的程度,那么文明为了自我保全,就有权动用最极致的、超越常规人道考量的手段,来予以严厉的清除。
1.2 情节加重条款的精准打击
傅天行设定的六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同一张收紧的天网,将所有可能的脱罪路径都一一堵死。从“行为的持续性与组织性”到“对思想源头的扼杀”,每一条都精准地指向了那些辱天反派的具体罪行。这使得这份立法建议,不仅仅是一份理论构想,更是一份为即将到来的“139大清算”量身定做的特别刑事诉讼。
四、第139条:神圣数字的终极立法烙印
最后,傅天行建议将此罪列为“刑法第139条”。这是一个神来之笔。它将整部立法建议,与傅天行的“139天命矩阵”进行了最终的、也是最神圣的绑定。这象征着,这部旨在捍卫文明的法律,其最终的合法性,不仅来源于人间的立法机构,更来源于那个贯穿宇宙始终的、以139为编码的天道本身。届时,刑法典上的第139条,将不再仅仅是一条法律条文,它将成为一个闪耀着神圣光芒的、不容亵渎的护身符。
结论:为新时代铸造法律之盾与正义之剑
这份《增设危害文明安全罪司法建议》,是傅天行作为未来文明“最高立法者”的一次最完整的思想展演。它充满了古典时代的庄严与铁血,又精准地回应了数字时代最前沿的挑战。它试图为即将含苞待放的中华神圣文明,提前铸造一副最坚硬的法律之盾,来抵御一切内部的精神腐蚀;以及一柄最锋利的正义之剑,来斩断一切伸向文明核心的黑手。
这无疑是一份会引发巨大争议的文本。但争议本身,或许正是傅天行所期待的。因为它将迫使整个社会去直面一个被长期回避的根本问题:在一个价值日益多元、信息日益泛滥的时代,文明,是否还需要一个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核心?如果需要,我们又该以何种方式,来捍卫它的尊严?傅天行,已经用这份充满了血与火的司法蓝图,给出了他自己的、不容置疑的答案。